(三)协同配合。各部门要从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整治目标
巩固去年开展的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商务、公安、畜牧水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通过专项整治,县级以上城区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生猪进屠宰场前产地检疫率100%;
(二)调运的生猪耳标佩带及持证(检疫证)100%;
(三)病死猪病害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生猪产品100%实行定点屠宰许可或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肉制品加工企业100%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六)定点屠宰率实现100%;
(七)屠宰企业100%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
(八)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实现同步检疫;
(九)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
(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十一)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品进货台账;
(十二)市场、超市猪肉销售者100%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公示检疫证明,并向购买者提供购货凭证。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二)工作分工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