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和变质猪肉等流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制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绪,时刻绷紧猪肉质量安全这根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继续努力,打一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维护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攻坚战。
(二)各市州商务、公安、畜牧水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元月25日前,各市州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及动员部署,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制定和细化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
(二)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元月25日至2009年4月底,开展对生猪养殖、调运、屠宰、批发、加工、零售、消费等产、销全过程检查;严查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检疫、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窝点;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各市州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要曝光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典型。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09年5月。各市州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自纠,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要通过这次整治行动建立和完善专项工作机制。省里将在适当时候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检查,并将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