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审定沿城市主干道、对外出市口道路两侧占地100亩以上居住区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6)审定工业“5+3”项目,商贸“20+X”项目,“精品亮点”工程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7)审定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建筑)的外立面改造方案。审定沿街住宅单体及性质重要或有特殊影响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如超高层。
3审定重要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1)大型综合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专项交通系统项目的方案论证及重大交通设施(如重要地段的立交桥的设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2)审定城市河渠、水系规划方案;
(3)审定市政主干管线规划方案。
4审议需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和审议的项目,经规划审批委员会通过后再上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5审议其它规划审批委员会需要审定的项目。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包括市长、常务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交管、城管、园林、环保等部门)和市内各区的主要负责人及特聘专家组成。规划审批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政府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第五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规划审批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2)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定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规划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规划审批委员会批准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