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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建设部派驻石家庄市规划督察员有权列席委员会会议,并享有委员的权利。

  第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4)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八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3)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报建规划项目后,首先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初审,经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方案提交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最后将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方案上报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提交专家论证会论证和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时间不计入市城乡规划局法定审批时限。

  第十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由市城乡规划局邀请建设部规划督察员参加。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1)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主任和副主任,并提前1天将会议安排通知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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