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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下同)。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申报事项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签相关处室(科)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以正式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资产占用单位委托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并与有偿使用方正式签订合同,有偿使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单位应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正式合同三份)。

  2、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担保等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投资企业(经济实体)的章程;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申请;

  (6)出租、出借房屋构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3、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等重大资产应按规定审批后进行公开招租,将正式签订的出租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的出租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应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4、对批准用于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人、使用期限、使用形式等;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有偿使用资产收回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活动终止时,应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市级单位累计对外投资额或投资权益超过1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资产处和相关业务处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投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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