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加快土地市场化推介和资金结算问题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对已完成商业化规划的搬迁企业土地进行市场化推介和挂牌上市工作,争取及时回笼资金。对已完成市场化出让的地块,优先保证相关收购平台垫付资金的结算,由市财政局按现行土地出让金管理有关规定定期核算,并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62号),结合拍卖资金到账进度,与各相关平台结算有关资金和费用;对于作为重点道桥建设或公共市政建设的用地,在明确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生效后,由负责项目实施的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62号),与各相关平台结算有关资金和费用。
四、关于已注销权证的土地租金问题
为保全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租赁国有土地的原承租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不论该土地权证是否过户或注销,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按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规定,履约执行至向收购平台(或其指定的接收单位)完全交地或停止使用该土地为止。
五、关于搬迁调整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凡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等问题。要以各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关于退城进园企业职工权益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8〕93号)明确的原则、办法和要求,负责做好有关方案的拟订、申报、组织实施及职工的稳定协调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和市调整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政策指导和稳定协调工作,企业对应的收购补偿平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关于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问题
对土地使用权属于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但由搬迁企业租赁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证应由各土地使用权所属企业在搬迁企业和所对应的收购补偿实施平台签订正式收购补偿协议后,及时交与所对应的收购补偿实施平台。各土地使用权所属企业对于在注册资本中原土地出资部分因退城进园而引起的缺口,已有处理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按批准意见执行;没有处理方案或处理方案未经批准的,向市政府递交专题报告,经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