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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5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关于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419号)公布的《“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第四点认定条件中的第(一)项改为“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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