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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稽察力度。按照全市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新增资金监督、管理和审核,做到专款专用。对骗取、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挤占资金,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将限期收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快形成服务业政策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扶持力度,清理不合理规定和限制,充分运用准入门槛,税费征缴、价格监管、财政信贷等调控手段,以调整和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为核心,重点扶持服务外包、科技研发、创意设计、金融商务、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旅游休闲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形成共同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利环境。

  附件:无锡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无锡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决定,我市新增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000万元。为加强对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我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新增引导资金”),以引导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扶持服务业新兴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培育服务业新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服务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第二条 新增引导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新增引导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为新增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资金的审核、论证、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新增引导资金的业务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新增引导资金的拨付。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是市属和无锡市七城区中各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的服务业重点发展企业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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