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扶持领域是高端服务业,主要包括:服务外包(软件和信息技术外包项目另行安排)、科技研发、创意设计、金融商务、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高端增值产业。
第六条 新增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项目在无锡市区实施的服务业企业。
(二)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导向。
(三)项目已启动。
(四)项目资金已落实。
(五)至少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省、市重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新建、投资量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并对地方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2.纳入省、市重点(包括22个城市综合体项目),当年工作量超20%、时序进度提前一个月以上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补贴和贴息。
(二)省级以上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
(三)服务业新业态、新领域的项目。
(四)服务业创国家、省级品牌项目。
第八条 新增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标准如下:
(一)专项补贴: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25%-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奖励:对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引进并正式开工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提前竣工项目奖励:对原计划2009年后竣工的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投入方式
第九条 新增引导资金,除下列情况外,投入方式一律实行招投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