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2家或2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无锡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分专家组和综合组,专家组由各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综合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投标人主要是市属和无锡市七城区中各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的服务业重点发展企业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通过《无锡日报》、无锡市服务业工作网站(http://www.wuxifuwuye.org)同时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根据招投标项目的情况确定招投标方式。开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列入无锡市新增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计划,正式下达。招投标工作将于2009年2月份、5月份、8月份、11月份分四次进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下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各区相关项目的扶持,各区财政按比例同步配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在收到投资计划及预算指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市属项目由市财政直接下达预算指标及拨付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新增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新增引导资金使用进行稽察。新增引导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骗取、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挤占资金;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市财政局限期收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