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9〕5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近期我省部分学校发生了手足口病、结核病、麻疹等传染病疫情,个别的甚至是聚集性染病或暴发流行,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第十一届全运会顺利举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集中,接触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传播和流行,造成极大社会影响。学校传染病防治不仅事关学校师生生命安全,更关乎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十一届全运会能否在我省的顺利举办。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疾控机构、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侥幸思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未雨绸缪,提前部署,抓早抓主动,精心组织,从根本上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防手足口病、结核病、麻疹等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与流行,并确保一旦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控制。
二、落实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切实承担起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的要求,必须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根据《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开展出勤、健康情况定期巡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认真落实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确保漏种儿童能及时得到补种。要根据《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在校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传染病患者早发现、早隔离。一旦发现疫情,主动做好疫点、疫区卫生处理和传染源管理工作。传染性强的患者必须在得到有效治疗后,并提供医疗机构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复课、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