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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5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8〕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环保部门设立有奖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一)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二)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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