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推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当年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昆明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名推委办公室受理昆明名牌产品的申报。对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云南名牌产品不予重复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如实填写昆明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产品按评价指标的相应要求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评价意见的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提交名推委全体成员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名推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通过的产品,入选昆明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昆明名牌产品初选名单由名推委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无异议的产品,认定为昆明名牌产品。
对有异议的产品,由市名推委办公室将意见汇总后,以函审的方式提请名推委全体成员复议。复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为昆明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昆明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昆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并注明获得昆明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扶持和保护,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名牌行为,为名牌产品及其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条 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督促区域名牌申报(保护)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区域名牌的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区域名牌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