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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一)南宁急救医疗中心;

  (二)急救医疗站;

  (三)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

  (四)接诊医疗机构。

  第十条 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二)制订急救预案和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三)开展社会急救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组建急救医疗站。

  急救医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市的设置规划,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急救医疗站承担以下职责:

  (一)服从南宁急救医疗中心的统一调度,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工作;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信息;

  (三)定期组织急救演练;

  (四)开展急救医疗常识宣传。

  第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工矿企业、学校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负责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接诊医疗机构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具有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中确认,承担接收、救治伤病员的职责。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在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内设立“120”调度中心,负责受理紧急医疗呼救。紧急医疗呼救使用“120”特别服务号码。

  第十六条 急救医疗站实行24小时急救医疗值班制度。

  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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