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