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
《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