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坚持公开立法、民主立法,实施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制度,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公开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资料以及立法草案文本等予以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高效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推动公开征求意见形式的法定化,保障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充分吸纳公众对立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二)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推行立法效果和质量评估。制定立法计划和确定立法项目,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实行立法评估机制,法规规章实施一年后,要及时选择评估对象、确定评估主体、制定评估方案,对法规规章实施的社会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创新立法评估形式,通过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了解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对立法实施的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公开,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应的法规规章。
(十三)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法治经验,完善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加强对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法律制度的研究,积极借鉴其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深圳实际,重点推进在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的立法,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加快立法进度,填补立法空白。
五、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和调整须经过法定程序。建立行政审批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吸收企业、市民代表参与评估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行政审批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结合大部门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十五)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服务行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向社会提供行政服务行为,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并将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实现行政服务的法定化。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立法,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清理和减少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六)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加快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规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探索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简化登记程序。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转移或授权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要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