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按照市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和不断深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监督工作规定等。
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四)创新行政复议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灵活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合法高效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
(二十五)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各部门切实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件,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等,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及时履行,不得拖延。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二十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行政投诉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完善信访制度,加强信访机构与复议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联系与协作,探索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八、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
(二十七)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评,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各区、各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我考评,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和复核。
(二十八)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导机制,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统一督导。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部门要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与政府绩效评估相结合,督促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