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
(深府〔200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追赶世界先进城市的决定》(深发〔2008〕3号)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2008-2010)和九个配套文件及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工程的通知》(深府〔2008〕42号),进一步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最干净、最优美的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重要意义
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市环卫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环卫事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清扫保洁平均外包单价和道路平均机扫率偏低,与国内外先进城市相比差距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民生净福利水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不断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最干净、最优美的城市。
二、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以新加坡、香港等世界先进城市为标杆,认真实施《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27-2008),推进特区内外环卫管理一体化。实施精细化作业,增加道路的冲洗和保洁频次,治理道路扬尘,提高路面的洁净水平;实行“垃圾不落地”密闭收运模式,强化环卫设施设备管理;解决城中村、内街小巷、特区外等薄弱环节的环境卫生问题,实施全覆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国土、建设、交通、水务、海事等部门要按照新的环卫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及时督促相关作业单位高标准高质量进行环卫作业,进一步提升重要干道和重点区域卫生质量,不断改善公路、铁路、建筑工地、待建地、海域、河道等的卫生状况。
三、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
明确目标,分步实施,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提升环卫工作效率,改善环卫作业条件,减轻环卫工人劳动强度,保障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至2011年,全市市政道路车行道机扫率达80%。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圳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分步实施目标》(见附件)制定提高道路机扫率水平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交通、交警、建设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机扫车辆上路作业问题,整治社会车辆乱停放、余泥渣土乱排放等违章行为,保障机扫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环卫清扫保洁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面核算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任务量,落实环卫作业全覆盖。各区人民政府要详细准确地测量辖区内清扫保洁面积,明确环卫清扫保洁任务总量,消除环卫管理盲区。要将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小区以外的所有道路(含门店门前区域)纳入市政管理范畴,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具备市政道路功能的原村镇道路纳入市政管理范畴,由区财政承担清扫保洁经费,落实环卫作业全覆盖。针对城中村人口密度大、门店多、环卫设施设备不足、管理难度大的现状,大力推行城中村物业化管理,对于实行物业管理的城中村4米宽以上的道路纳入市政管理范畴,由区财政承担清扫保洁经费。对于新建的市政道路,各区人民政府要在通车运行之日起落实清扫保洁工作,安排清扫保洁经费,配置果皮箱,解决“有路无箱”现象。
(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实行分级管理,按等级核费。市政道路按照不同路段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营业时间以及需要实施的保洁时间等实行分级管理,市政道路级别分类情况由市城管局审定。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指导价依据国家有关环卫作业规范、劳动用工定额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我市清扫保洁分级管理实际进行测算。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扫保洁预算指导单价(各级别道路清扫保洁平均单价、具体单价见附件)、辖区内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面积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足额安排年度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经费。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每3年对指导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