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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公路、海域、河道等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公路、海域、河道等管理部门要加大环卫经费投入,将本区域内环境卫生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不断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公路管理部门要将通过建成区的公路纳入与市政道路相同的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体系,按照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预算指导单价足额安排年度清扫保洁经费,统一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确定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改善公路环境卫生状况。

  (四)建立市财政激励补助机制。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区财政投入的道路清扫保洁经费情况和环境卫生质量状况实行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促进各区加大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推进特区内外环境卫生一体化和机械化清扫工作,提升城市清洁水平。转移支付额度为各区财政投入的道路清扫保洁年度总经费的15%,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额度为各区财政投入的道路清扫保洁年度总经费的5%,根据市城管局“鹏城市容环卫杯”竞赛结果进行支付。

  五、建立健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环卫市场化运行体系

  (一)提高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准入门槛。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对从事市政道路清洁服务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资产规模、技术设备、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队伍等进行审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清洁服务企业,不得参与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

  (二)全面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大力推行环卫作业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2009年底各区环卫作业市场化率达到90%以上;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须在各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拆包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对于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发包的清扫保洁业务,2008年底前要进行清理,2009年重新招投标。清扫保洁外包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三)规范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管理。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站运营招投标文本及合同范本,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审后印发各区参照执行;参与投标的清洁服务企业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中要根据机扫要求、道路清洁分级管理要求和发包路段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及商业营业网点等实际情况,明确清扫保洁实施方案;要采用综合评标法,提高技术标的比重;要将清洁服务企业以往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情况列入评标内容,特别是要将是否购买环卫工人意外人身保险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投标企业要提供中标履约保证金,保证企业履行合同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为提高环卫规模效益和降低机扫作业成本,实施机械化作业标段的清扫保洁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平方米。

  (四)企业为环卫清扫机械设备的投资主体。从事机械化作业的高压清洗车、机扫车、洒水车等机械设备由清洁服务企业自行购置,不再由财政负担(除部分应急设备外)。清洁服务企业在投标时,应自备相关设备或提交设备保证金。清扫保洁的机械化设备须执行相关设备技术规范,淘汰机械性能差、破损的机械化车辆,保障清扫保洁质量。

  (五)严格考评,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为进一步培育环卫市场,保证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期限,稳定清洁服务企业职工队伍,人工清扫保洁、城中村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外包合同期限为3年,垃圾转运站运营(含垃圾清运)和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合同期限为5年。

  各区要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深圳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量化考核办法,加强对全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27-2008),对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实行统一标准、分类管理、按月考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考核中发现的环境卫生质量问题,要按照合同约定对清洁服务企业进行扣分、扣款、诫勉谈话等,对于考核1年内累计2次不达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终止合同。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外包合同和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清洁服务质量及机械化清扫达标情况的综合考评意见实行按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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