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0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是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公共政策属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政府的规划责任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等内容。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保证
《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
《城乡规划法》,牢固树立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刚性和法定地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
《城乡规划法》,向社会广泛宣传,采取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市民论坛、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基层群众的宣讲活动。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通过举办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学习班,让领导干部充分了解政府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抓住宣传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契机,提高社会各界对于城市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市规划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以城市规划为主导的建设用地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统筹和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