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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一致。

  (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相互衔接与协调,更好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双平台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规划管理。

  以划拨或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以其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定图则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坚决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尚未编制法定图则地区进行开发建设。

  加快推进全市法定图则编制工作,力争2009年完成全市重点地区法定图则编制工作,2010年完成全市规划建设用地法定图则编制工作。

  新增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已编制法定图则地区。目前法定图则尚未编制地区,应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如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确需使用土地的,或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其它新增建设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规划条件;除以上情形外,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市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五)尊重历史,保护物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2005年3月1日之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2005年3月1日之后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如法定图则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条件与原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图则或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凭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法定图则或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条件规定土地用途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或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城市规划制订工作,构建适应深圳城市科学发展要求的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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