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组织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制订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时序制定年度法定图则制订计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计划组织实施,逐步实现法定图则对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并进行动态维护。
坚持我市已经建立的以城市规划实施为导向、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近期建设规划为重点、法定图则为核心的城市规划体系,继续发挥城市发展策略、分区规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等其他形式的规划在指导城市发展定位,重点地区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加强对专项规划的统筹与协调,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更新等建设活动,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各专项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市域性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方可按法定程序上报。
四、优化城市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创新完善规划决策制度
坚持已经运作较为成熟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经市人大立法授权市政府设立的市城市规划审议和决策机构,进一步优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完善运作机制和提高运作效率。将推进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挂牌、换届工作和研究秘书机构常设问题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
五、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完善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体现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特色
抓紧完成《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工作,对
《城乡规划法》中未予明确及授权地方立法的相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并继续发扬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的特区精神,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体现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设用地管理、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城市更新等方面的创新内容,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