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份制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原股份制公司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稿并由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原股份制公司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
(4)原股份制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份制公司)协议(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公司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原股份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各1份)及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股份制公司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
(9)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稿并由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
(4)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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