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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8)


  (2)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四)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决定对《02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九)其他相关规定”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1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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