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六条、第
七条、第
九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七条;《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
五条。
(四)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决定对《02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九)其他相关规定”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10.《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
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