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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

  (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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