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不少于40万元。
(五)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见附表);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文件;
(三)申报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四)由深圳市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其他能说明申报产品新颖性、创造性和先进性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查新报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加盖公章,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的电子档。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统一受理期限。
第八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期限截止后,及时将申报名单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第五条规定的材料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列入两部门共同编制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评审名单;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产生的行业专家组,综合考虑产品的先进性、自主知识产权与产品先进性的关联程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列入评审名单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考察名单,并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海关查询列入名单产品申报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