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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对进入考察名单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结合现场考察和申报资料情况,对各申报产品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意见,并作出书面简要说明;

  (五)在行业专家组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期间各相关行业专家组应指派一名评审专家作为代表向上述五部门作推荐意见说明;经共同核准的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需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并通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年度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名单。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九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待评审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及申报认定的数量,从市相关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评审专家、从政府招标采购的会计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1名财务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各行业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并选定1名专家组长。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认定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经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回避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专家进行回避,并从相应的专家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调查发现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取消认定资格,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追回已给予的相应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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