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与监督,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示范项目的建设。
建立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部门、光明新区管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
(二)社会投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