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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示范项目实行绿色建筑认证制度。绿色建筑认证分为设计阶段预认证和竣工验收后正式认证。具体标准和认证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示范项目应当通过绿色建筑认证。

  第八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市建设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专业咨询机构对示范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咨询和监控。

  第九条 示范项目采用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报市建设部门批准。市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设计方案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方案招标时,应当在评标方法中明确对设计方案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专项评审,评审分值权重应当不小于30%。

  示范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改正。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有关标准,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向市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筑预认证,对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认证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颁发绿色建筑预认证证书。

  通过绿色建筑预认证的示范项目,市建设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项目,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进行示范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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