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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对采用具有专利权的绿色技术与设备系统示范项目的施工及货物采购,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模式进行发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按照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验收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同时进行。绿色建筑验收标准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运行1年后向市建设部门申请绿色建筑正式认证。通过认证的,由市建设部门颁发绿色建筑证书,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

  取得绿色建筑证书的,享受相应的政府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投入使用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和管理,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监控数据统一并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部门每3年对取得绿色建筑证书的示范项目进行1次复核,经复核用能监测及管理不达标、等级降低或者达不到认证等级的建筑,相应降低认证级别或者取消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小于”等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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