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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湘粮调[2008]54号)


各市州粮食局,省局直属粮库、批发市场:

  为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印发的《2009~2010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湘统函〔2008〕84号),有效期限为2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食用油及粮油统计折合率报表

  1、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和其他油料等。调查对象为涉及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2、增设“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按月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取消按贸易粮统计,将国有和重点非国有及转化用粮企业、批发市场省际间流向数量合并统计。

  3、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该报表在2007年底作为统计制度补充规定开始试行。现对其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将旬报改为月报,取消粕类指标。

  4、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折率分为统计折率和实际折率,品种包括小麦、稻谷、油菜籽、花生仁、芝麻、大豆、葵花籽等。

  (二)完善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

  ⒈补充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保留原有指标项目,新增对粮油加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粮油食品”、“粮油机械”、“大宗粮油原料消费”等项目统计调查指标;新增玉米、其他杂粮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指标。

  ⒉增设“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统计日处理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的主要产品产量、原料消费量、库存量、经济技术和能源消耗量等指标内容。

  (三)调整部分报表统计指标和表式

  1、收购进度报表中增加收购价格指标。新增“收购价格”指标,价格标准为中等、区间价格,早籼稻、中晚籼稻起报时间分别调整为7月20日、9月20日。

  2、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粮食加工和代收代储指标。在国有企业报表中增加“代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和储存”;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报表中增加“市州、县级调节储备粮库存”、“政策性收购”指标;取消“最低价收购”指标;国有和非国有及转化企业报表中增加“加工收回(付出)”、“入关粳稻”指标;转化企业报表中增加“未转化粮销售”、“其中销往省外”和“出口”、“饲料和工业用粮”等指标。

  3、地方储备粮油报表中增加“成品粮油”和“小包装粮油”指标。

  4、商品油脂收支平衡表中增加“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料付出”、“成品油库存”、“小包装油库存”和“商业周转储备库存”等项指标。

  5、粮食库存分年限报表中取消“陈化粮库存”统计指标。

  6、粮食、食用油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中增设了对食用油企业单位数量的统计。分项指标中增加重点“非国有经营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工业用粮、用油企业”,并在各分类项目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指标。

  7、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中增加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成交品种。将最低收购价等国家政策性粮食拍卖纳入批发市场统计范围。增加“成交量”、“成交金额”、“实际履约量”和“实际履约量中外省购买”等指标。

  8、调整价格监测周报表式。原粮和油料统计收购价和出库价;成品粮油统计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出口粮油统计进口到岸价和出口离岸价。

  9、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取消“基础设施投资情况”,增加“粮油经营量”指标。

  10、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报表取消“新建仓房项目”,增加 “储备粮库”、“仓房维修改造”、“粮食检验检测”、“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流通应急设施”、“农户储粮设施”和“其他设施”等项目,增补了新增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等指标。

  二、落实新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食用植物油统计工作,逐步建立食用植物油安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了解和掌握生产、购销、进出口、库存等信息。各市州粮食局要做好日常食用植物油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扩大统计范围,提高数据质量。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食用植物油企业的产销存统计信息定期直报工作;建立全社会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抽样调查机制;完善食用植物油信息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跟踪研究和分析,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二)提高数据质量,认真做好日常各项报表统计工作。

  1、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着重加强其他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存统计,扩大统计范围。搞好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提高统计的覆盖率和数据的准确率。

  2、按照省局制定的价格监测方案,健全市场监测体系。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适当增补城市连锁超市作为监测对象,增补主要成品粮、油出厂价格的监测对象,扩大监测范围。

  3、将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各类粮油企业作为调查重点,每月统计企业粮油经营的省际间流向。省际间粮油流通量统计数据应注意与当地铁路、交通等部门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的运输量,最低收购价粮跨省移库计划的执行量,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后的出省量,以及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履约量等有关数字相衔接。对口流出、流入省份的有关数据要及时进行核对,注意搞好衔接。

  4、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粮油实际折率进行年度典型调查。可选择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5家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做实际折合率调查工作,根据各企业生产的不同等级成品粮油产量和实际出品率,加权平均后作为本地区的实际折合率。

  5、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新制度明确规定,“中储粮各地分公司要将最低价收购粮食等政策性粮食的相关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度对原制度作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各市州粮食局要切实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新制度执行的业务指导,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统计经费,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搞好统计分析,为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参考和可靠依据。同时,加大对统计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局反映,以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附件: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
(湖南省粮食局制定、湖南省统计局批准 二○○八年十二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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