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由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湖南省统计局批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目 录
一、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二、总说明
三、粮油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四、主要名词含义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二)仓储报表部分
(三)粮油加工业报表部分
(四)机构人员报表部分
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制度
七、报表目录及表式
一、 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我省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的情况,科学有效地对粮食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发挥统计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粮食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
《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粮食经济现象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各类粮食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确保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运用,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六条 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各类粮食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
《统计法》,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对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各类粮食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熟悉统计业务。要为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提供条件,让统计人员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
《统计法》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
《统计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十三条 各类粮食企业都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