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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春节后期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桂安委办〔2009〕4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持当前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高压态势。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烟花爆竹零售摊点违规销售现象,对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伪劣产品和违反规定囤积超量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收缴;二是对已发现的“私炮”案件,要追根溯源,实行责任倒查,追查与“私炮”有关的责任人,彻底铲除“私炮”的病根;三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做好零售经营者仍没有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回收和储存或销毁工作。
  二、切实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一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后复产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凡是辖区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市、区)应成立复产安全检查验收工作组。要求复产的企业要自检自纠,经县(市、区)复产安全检查验收工作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二是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检查,杜绝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是要严格落实政府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厂安全专盯员的制度,确保政府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管,防止企业出现“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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