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穗字〔2008〕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7日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掌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数控装备、汽车、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二)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或在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