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是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三)在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担任我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五)以其它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2亿元。该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着重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1.对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或县级市政府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引导广州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4.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