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市人事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报读高中阶段学校时加10分投档录取。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业和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或本人自行解决。如不能解决,且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以成本价租住临时周转房,租住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按当时的市场价与房管部门约定租住时限后续租。
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海外高层次人才随同来本市工作的配偶(含外国籍、港澳台籍)安排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推荐安排;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或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
第十五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职称,可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其提供归口代办服务。
第十六条 接受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