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税〔2008〕103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法制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法函【2008】93号)等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税【2006】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法制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法函【2008】93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专项用于全省各市州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工作。各市州财政也要适当安排税政法制工作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财政法制建设等工作布置、材料印制、软件培训、数据收集、审查验收、汇总上报等;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关税调整建议及财政法制建设所需设备和教材购置、软件维护等;
(三)关税调整建议、财税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