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落实
《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厅卫执监〔2009〕3号)
各市卫生局,南宁铁路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8〕190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日常监督,按阶段工作要求完成各餐饮消费单位提出自查自纠报告和做出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建立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组织餐饮业各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的目标。
二、按时报送有关专项整治数据、材料
1、2月20日前:报送本辖区内(含县、区)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情况(具体填报内容见附件)。
2、3月10日前:报送本辖区内(含县、区)餐饮消费环节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名单。
各地将报表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汇总后,分别于2月25日、3月12日前报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慧君,卢传敏
联系电话:0771-5311107,传真:0771-5317810
邮箱:tjjzzb@sina.com
附件: 非法食品添加物、违法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
非法食品添加物、违法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汇总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序号 | 非法食品添加物名称 | 食品添加剂名称 | 生产单位 | 有无卫生许可证 | 标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