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研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的函
(黑建函[2009]5号)
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局:
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
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框架,明确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工作原则,强化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城乡区域规划的职能,同时也给原有的工作手段、方式和内容带来巨大变革,对建立能适应依法行政需要的规划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省地级以上城市均建立了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绝大多数实现了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规划管理机制比较健全,机构建设相对完善。但大多数县级市、县的规划管理体制还不理顺,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管理职能和事权不够明晰,许多地方仍没有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设置层级较低,导致规划的多头管理,规划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得不到保障,独立执法资格缺失等问题,严重削弱了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制约了城乡规划作为重要政府职能的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也直接影响了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切实加强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工作,推进各地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建设,请各地级及以上规划局对所辖县(市)政府就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局下发正式调研函至所辖县(市)政府,要求各地形成调研材料。
二、调研材料应涵盖以下要点:
(一)县(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现状。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机构、人员编制(行政/事业)、执法监督事权归属、经费来源和额度、管理体制理顺程度等。
(二)县(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体制改革和机构建设的推进计划。包括:预成立机构(含常设管理机构和非常设议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监督管理权限要求、推进打算和措施等。
(三)各县(市)在规划管理机构建设方面对各地级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局将所辖县(市)调研材料统一收集,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省建设厅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