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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钦州泰禾运输集团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钦州泰禾运输集团客运车辆
严重超载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
(桂安委〔2009〕5号)


各地级市安委会,三级以上客运企业:
  2月3日,自治区安委会接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查处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客运车辆严重超员问题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1月16日22时至23时,广东省江门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勤民警在江鹤高速公路共和大站春运执勤点,连续查获7辆严重超员载客的广西泰禾运输集团客运车辆。7辆卧铺大客车均核载39人,分别超员26人至62人不等,共超员269人,其中:桂N05107号车实载101人,超员率159%;桂N05147车实载92人,超员率136%;桂N05977车实载76人,超员率95%;桂N05520车实载73人,超员率87%;桂N05758车实载67人,超员率74%;桂N05660车实载67人,超员率72%;桂N30170车实载65人,超员率67%。钦州泰禾运输集团多辆客运车辆在春运期间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通知》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钦州泰禾运输集团存在影响春运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接到《通知》后,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安监局局长陈鸿起十分重视,当即作出了批示:请速将此文传钦州市安监局及自治区交通厅,对泰禾运输公司严厉处罚;请分管领导与自治区交通、交管等部门商研客运企业专项整治和农机非法载客的整治方案,尽快进行全面整治。当晚自治安委办立即将此《通知》及自治区安委办领导的批示电传到自治区交通厅和钦州市安委会,要求迅速抓好落实。
  4日下午,自治区安监局会同自治区交通厅、交管局召开了“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法人约见警示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自治区运管局,钦州市政府、钦州市安监局、交警支队、运管局等单位的领导。会上,泰禾运输集团董事长黄祖强,就“1.16”事件做了检讨,并汇报了集团公司对违章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在企业内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等情况。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龙军代表钦州市政府汇报了钦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泰禾运输集团发生的“1.16”事件的整治措施及查处的初步情况:一是对严重超载的7辆营运客车立即停运,收回线路牌、营运证、行驶证等证件;二是对7辆客车的驾驶员及副班驾驶员共14人注销准驾证,在广西区内永不录用;三是对违法超载50%以上100%以下的5辆客车的承包者各处罚违约金15000元;四是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2辆客车的承包者各处罚违约金30000元,并取消承包者、车辆该线路营运资格。同时,对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祖强、客运分公司经理吴小伟、副经理周森等责任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最高额度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进行全面整顿。自治区交通厅、交警总队、安监局的领导分别对泰禾运输集团提出了整改意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李明凤对查处钦州泰禾运输集团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违法行为提出了三点要求:(1)泰禾运输集团七辆客车春运期间在1个小时内严重违法实属少见,性质极其恶劣。泰禾公司对“1.16”事件虽然做了初步处理,但检查没有认真审视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未真正查出事件的直接原因,没有分析该事件的危害性,未拿出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求泰禾公司将“1.16”事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内部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管理上的缺陷,尤其是要从集团领导层上查找原因,从制度上防范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2)鉴于这起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要求钦州市政府在初步查处的基础上,要按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查清事件的直接原因,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严厉追究企业及各级负责人的责任。要组织交通、交警、安监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驻泰禾运输集团指导、督促企业深刻吸取“1.16”事件教训,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企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要继续停业整顿。自治区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1.16”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3)各有关部门、各客运企业回去后,要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查摆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吸取泰禾运输集团“1.16”事件的教训,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春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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