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基础,编制省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报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省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核准,主要负责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实验室有关工作人员等。省工程实验室应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设期内,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建成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