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完善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机构,到 2009 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在内的综合性、公益性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到 2012 年在全省行政村普遍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点。(责任单位:科教处、种植业处、畜牧处、兽医处、质量与标准化处、省农技中心、省动物疫控中心)
19、建立多元化服务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测系统”。(责任单位:质量与标准化处)
20、制定全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加快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农村沼气产业发展,把文明生态村建设和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专业村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全省生态循环农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科教处、计财处、畜牧处、种植业处、南亚办、省能源站)
21、制定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推行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农经处)
(二)我厅配合参与的45项任务
22、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先补后占措施。(责任单位:农经处)
23、力争 2012 年全面完成农村所有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责任单位:农经处)
24、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特别立法权,大胆先行先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责任单位:农经处)
25、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抓紧确定集体建设用地范围,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推进节约用地制度改革,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普及节约型、高效型、生态型建设用地开发模式,促进工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商住用地向城市和小城镇集中。(责任单位:农经处)
26、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责任单位:农经处)
27、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农经处)
28、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健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保障制度。(责任单位:计财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