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9〕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7号),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保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增加货币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2009年贷款增幅力争高于全国平均增幅、高于全省GDP增幅、高于2008年贷款增幅”的目标,抓紧制订2009年信贷投放规划,加大信贷客户培植力度,积极推动信贷创新,大力组织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等,确保2009年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突破1万亿元。
二、加强信贷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二)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将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创新,设计相对独立的运营机制,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机构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市场,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到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