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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大食品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三无”食品生产企业;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剂的行为,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时备案;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加大抽查的覆盖面。
  (三)强化流通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要求,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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