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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卫妇社〔2009〕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2009年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2009年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继续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广西妇女发展规划》、《广西儿童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各地大力发展妇幼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增进妇女儿童和城乡居民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重点工作如下:

  一、妇幼卫生

  (一)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建设,规范妇幼保健服务。

  加强《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广泛开展系列《母婴保健法》相关专题宣传活动。制定《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实施〈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西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广西妇女常见病防治工作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修订《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检查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依法推进妇幼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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