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以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建立省级创新资本政府引导创业母基金,从母基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与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建立若干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圈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搭建省级创新创业投资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和有限参与,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加快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制定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系统。落实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加快保险市场服务创新。加大保险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的力度,有效扩大保险市场需求。加大城乡居民养老、医疗等重点领域配套保险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加快发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雇主、校方、医疗、公众等责任保险。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出口贸易企业参保率,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业务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推动科技保险与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市场。建立健全大中型企业及重大在建项目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对圈内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积极建立政府与国有大型保险公司战略合作关系。
(九)改善外汇服务和管理方式。推行出口贸易报盘核销、定点核销和贸易进口报关单无纸化核销,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取消圈内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手续,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允许圈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对圈内各外汇管理部门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允许办理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下股权并购、清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等外汇审批业务;办理企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业务以及企业新发生的直接外债的登记、开销户、结汇及还本付息核准业务;开展除境外机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业务,促进城市圈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完善金融市场中介体系。探索组建区域性担保公司、专业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区域担保公司控股、参股、兼并中小型担保公司,支持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2008-2010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50%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县(市、区)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市(州)、县(市、区)担保机构,省财政继续各安排专项借款500万元,使用期限3年。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有序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与保险市场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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