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支持圈内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加强圈内城市商业银行间、城市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合作,增强发展合力。鼓励圈内城市商业银行将分支机构和业务延伸到县域。鼓励圈内经营发展好、风险控制水平高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圈内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监管部门对城商行在圈内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的应视同同城管理与审批。支持汉口银行加快发展,使其成为覆盖圈内、辐射全省乃至更大范围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深化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加快组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十六)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大力支持长江证券、天风证券、合众人寿等法人金融机构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壮大资本实力,拓展业务领域,扩大经营规模,整合优势资源,改善盈利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城市圈设立证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拓宽服务领域。利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契机,积极争取证券融资公司试点,搭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桥梁。结合城市圈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责任保险、养老保险等法人专业保险机构。加快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改革重组。
(十七)完善圈内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按照城市圈“两型”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圈内金融分支机构发展与调整规划,科学布局营业网点,在圈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同城管理,形成有利于圈内金融业高效运转的管理体制。
四、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十八)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改革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联社试行股份制改造。引导县级联社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和服务“三农”能力。涉农乡镇信用社当年新增“三农”贷款占比要达到70%以上。
(十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县域推广个人住房抵押循环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贷款品种。制定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抵押贷款、浮动抵押贷款等管理办法,探索订单农业与保险、信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新模式。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融资服务,提高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加大资金回流农村的力度。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从2008年到2012年,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稳妥推进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支持并鼓励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加大对农村金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