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