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等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不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
(新余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激励各地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2009年开始,用四至五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暂时停止部分森林林木采伐。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执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标志。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好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绿色生态新余。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通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暂停林木采伐,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3%。